看守所仅在有必要羁押依法被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才会进行收押。对于那些被判处于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正式接受执行刑罚之前,若其剩余刑期未超过三个月,那么将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同时,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一年,抑或是其余刑期不满一年且不便于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同样可以由看守所负责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
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