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划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这一问题,应当将焦点集中在贿赂是否实际到达受贿者手中。这种观点具有充分的理由:
首先,受贿犯罪的过程可以被划分为承诺受贿、实际接收贿赂以及行为人通过该贿赂获得自身利益等三个不同的环节。承诺属于主观意图的表达,为行贿方谋求利益则是受贿行为的交换代价,只有当受贿者真正接收到这个贿赂,才能算是他所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只要受贿者成功地收取了贿赂,就意味着他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目的,进而构成了犯罪的既遂状态。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仅需一个行为和一种故意即可满足,即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贿赂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故意心态。
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最终取得成功,并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此也就不会对受贿既遂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
最后,以贿赂是否实际到达受贿者手中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形。即使索贿未能如愿得到贿赂,但这依然表明行为人尚未达成犯罪的目的,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