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对盗窃罪予以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便是针对盗窃公有或私有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次,若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等恶劣行径,亦应予以立案。而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等级,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盗窃行为,则会相应地适用不同程度的刑罚。
此外,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中,详细阐述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如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便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样,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予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亦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此类由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中,必须同时解除侦查期间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倘若被不起诉人需接受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检察院应提出相关检察意见,并将其移送至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同时要求主管机关尽快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院。总而言之,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建立在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基础之上,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判断是否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同时,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时,务必依法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并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