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正式命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
犯罪主体的行为在情节上表现得相对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较小,抑或是符合其他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应予以
起诉的情况,那么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例如,诸如嫌疑犯在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角色仅仅是次要或辅助性的,同时其又具备良好的
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都有可能对最终的起诉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