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与未成年人谈恋爱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如果涉及到与年龄未满十四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的问题时,就会被判定为强奸罪,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上,至多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若对象是已经年满十四周岁,却仍未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子,并且这类女子存在于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定岗位上,那么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可能构成所谓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期通常是从三年以下开始,情节严重者,则可能最高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