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位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避免其行径被揭露或者遭受逮捕等风险,对受害人采取了非法拘禁的手段,不难看出,此类现象确实是涉及到了盗窃罪和非法拘禁罪两种不同性质犯罪之间的想象竞合关系。在此种情势之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格规定,我们必须依据所涉之法律责任更为严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和量刑。尽管这起案件包含了两个单独的犯罪行为,但是在最终审判时却仅予以一次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