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确实具有追诉期限。该条款第八十七条明确指出,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主要取决于罪名所涉及的法定最高刑。针对贪污受贿等重罪,由于其法定最高刑可能为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故此类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设定为二十年整。这意味着若受贿罪案发时间距今超过二十年而未得到法律追究的话,原则上将不再进行任何追诉活动。
然而倘若二十年后仍然认为有充足的证据维护法律尊严、肃清社会风气,则必须上报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另一方面,如若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司法调查或者审判过程;抑或受害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控告,但相应职能部门未能对事件予以立案处理,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在追诉期限的制约之内。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