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广泛地侵犯了合同签署方即相对人的权益,通过减缓或排除制定者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来实现,并且这种行为常常违抗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通常被判断为“霸王”性质的合同。在此前提下,合同中确实存在一些关键条款因以下几种情况而被判定失效:
首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达成缔约,从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其次,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给国家、集体或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
再者,以合法名义掩盖不可告人的非法意图;
此外,此类合同还会直接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威胁;
最后,如果这些霸王合同违反了现行立法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