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阶段内,倘若原有的条件已无法有效确保相关诉讼活动得以顺畅进行,那么司法机构便有权对取保方式予以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策。这就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涉案嫌犯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是有可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所处的取保措施实施相应的调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着可以任意频繁地进行取保操作,而应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适用来加以判断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