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角度出发,欺诈通常可分为两大类别:有意隐瞒与虚伪陈述。虚伪陈述与有意隐瞒具有相似的法律含义,一般将其定义为,负有向他人披露真实情况之义务者,却故意隐瞒真相,导致他人误入歧途,从而作出与真实状况不符的法律行为决策。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及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存在以下三种行为时,应视为欺诈行为:
首先,卖方故意隐瞒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次,卖方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事实;
最后,卖方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出售予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在一般的情况下,受欺诈方在合同因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对方退还购房款项、支付购房款项的利息以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当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