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如果对学生进行不当的体罚行为,将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被侵权者或其监护人有权利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或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学校、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等教育机构中的教职员工,如若对未成年学生及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且情节严重的话,将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或上级机关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