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涉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
(2)涉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便可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