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可以的。这种情形并非所谓的"替换执行法官",实际上它涉及到了"审理程序中合议庭成员的更迭"这一问题。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若合议庭成员因需回避或是出于特殊状况不得不更换,那么便可作出相应的调整。而当法官再次加入到该案的审理团队之后,他将负责自己亲自审查相关证据,检验各类物证,同时还需邀请当事人、证人以及鉴定人员出席庭审现场,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倾听法庭辩论的全过程。因此,这也意味着案件需要进行重新审理。
《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