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法规之规定,凡刑事拘留之后,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实施初步讯问调查。若经查实,拘留原因并不成立,应立刻予以释放,并发放正式的释放证书表明其无罪。
另外,在后续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讯问次数并无明确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展开。讯问是指司法机关为获取关键证据,理清案发经过,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的详细询问调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如遇到以下三种情况,则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讯问:
1、对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存在疑虑的;
2、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希望与检察官当面陈述事实的;
3、侦查活动可能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例如侦查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嫌疑人招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