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离世之后,若需将子女交由另一方培养,通常只在该方确无抚养能力时,才可能考虑将此责任移交给已知的祖父母或公婆。这其中,抚养权乃父母针对自己子女所享有的一项法律赋予的人身权益,抚养可分为婚姻内与未婚生育的抚养两类,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原因以及问题的出现和爆发,使得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依据我国自度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的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具备承担抚养费用的能力,应对已故父母或者因经济能力限制而无力自行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反之,在子女已离世或者因经济困难无法独立赡养的祖父、外祖父母面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同等的赡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