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因企业倒闭而导致的员工赔偿问题,原则上应按照该员工在原服务企业内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即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若该员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应视为已满一年进行计算;反之,如果该员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未达到六个月,则仅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解除或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就必须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