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形需分别对待。
首先,若出现渗漏的情况系因房屋架构或公共空间及设施遭受损毁所导致,即涉及到大规模修缮及整改项目以完成修复之需时,物业服务企业理应负担起此项责任与义务。
其次,假若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期间未能缴纳维修基金且漏水处位于私人专属范畴,那么此类情况原则上应当由业主本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简而言之,假设楼宇顶部渗漏并非因公共区域因素引起,则物业方面无需为此类事件负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