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获得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卡并非违法行为。
然而,办理社保卡的具体情况可能因情形不同而有所差异:
首先,个人可自行申请办理社保卡,需要提交包括身份证在内的相关材料至指定的银行进行办理。因此,若非当事人亲自同意并提供身份证件,则无法完成社保卡的办理手续。
其次,对于已入职的员工而言,公司通常会由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社保事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支付义务。这一过程中,就业用工合同中已经包含了相应的条款规定,因此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关于社保卡的办理流程,以下是详细说明:对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只需凭借个人有效证件以及个人领卡通知单,便可以前往申办受理机构领取社保卡;而对于由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则需由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领卡通知单前往申办受理机构领取社保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