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健康问题而选择离职是否享有经济赔偿待遇,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的差异。倘若劳动者由于疾病或者疗程结束后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岗位,并且在用人单位进行重新分配之后亦无法再胜任新的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有权额外向该名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并终止其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者因个人健康问题决定离职,但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劳动者本人主动提请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对此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但是,倘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薪酬或者提供必要的劳动环境等行为,导致劳动者不得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薪酬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另外,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或者患上职业病,经过工伤鉴定程序确认后主动提出离职,则可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