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打开车门时不慎撞击到电动自行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类事故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其责任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赔偿,首先,会按照强制性交通保险的最高额度进行赔付,其中包含对责任方的总赔偿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而对于无责任方的总赔偿限额则设定为19,900元人民币。若实际赔偿金额超过上述限额,超出部分将由车主自行承担。
此外,如果车主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超出的赔偿部分还可通过该保险进行补偿。
至于车主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则可利用车辆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产品进行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