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押一付三”的约定,通常特指在租赁过程中,承租方需要预先支付其第一期租金中的一部分金额,通常为一个月或长达一整年的租金,作为押金,再连同剩下三个月的租金一并交给出租方。同样地,若采用“押二付三”的方式,即最后需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其他情况可以根据具体的租赁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及实施。举例来说,如有位房东将一套以每月500元的价格出租的房屋,双方协商选择了“押一付三”的方式,那承租方就需要先向房东支付三个月的总租金,然后再额外缴纳等于一个月租金的款项作为押金;总体而言,他总共需要支付的金额应包括:500乘以3加上500等于2000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