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无证开采的案件中,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可依照非法采矿罪予以惩处。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根本性质没有改变。此处提到的“秘密性”意味着行为者未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开采的砂石数量较少,在此情况下,便无法再将其视为盗窃罪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