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并未作出关于正式开庭日期的明确规定。
然而,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当事人权益,只要仲裁庭在开庭之前至少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或是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到各方当事人。
同时,对于所有满足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应确保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诉人发出馆知。在此前提下,仲裁庭应在开庭前的至少五日内,通过书面文件的方式,将具体的开庭日期以及场地详细信息告知涉案的双方当事人。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提出要求推迟开庭的请求,则可在开庭日期前至少三天内向仲裁庭提交相应的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