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逝世亲人是在离世后在家中安息,家人可前往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及医院办理丧葬相关手续。
对于公民因自然疾病或非自然因素导致的死亡,由于难以获得医院出具的相关
死亡证明文件,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内卫生诊所等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来办理相应事项。
具体来说,这些死亡证明文件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内容: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情况具备《死亡医学证明》;
2.若公民因正常死亡而未能获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时,则可凭借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内卫生诊所等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替代品;3.当公民因非正常原因或卫生部门不能明确判断其死因为正常死亡时,
家属可持公安
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提出申请;
4.
责任人已接受火化处理的情况下,可凭借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来证实此事。关于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的流程如下:1.
当事人需由
直系亲属携带着已故人员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口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来到当地的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事宜;
2.派出所人员将针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与受理;
3.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条件不合规,派出所工作人员会给予详尽的解释并加以说明;
4.经确认
符合条件的,即可为死去的人开具相应的死亡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
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