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者犯罪意图的形成阶段存在差异。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往往在尚未实际控制或拥有公私财产之时便已产生非法占有所得之物的动机,然而在侵占罪中,行为人则是在持有并占有公共或私人财产后逐渐萌生非法占据这笔财富的主观想法。
其次,两罪所涉及的犯罪客体也存在区别。具体而言,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他人所有、管控、持有或者看管的公私财产,这些财产处于受害者的直接掌控之中;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的公私财产,这些财产已经处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
最后,从客观层面来看,盗窃罪和侵占罪的表现形式亦有显著差别。盗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即行为人通过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看护者以及持有人察觉到的手段来获取财物;而侵占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则主要体现为侵占行为,即行为人将其已经实际控制的公私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