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价值及其所属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之际,人民法院将会依照以下情况进行分别处置:
(一)倘若双方均主张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且均表示愿意通过竞价方式获取,那么此种请求应予批准;
(二)若其中一方主张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则需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而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若双方均未提出对房产拥有所有权的主张,则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所得款项进行合理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