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有一方当事人想结束婚姻关系,他/她有权直接向法院提交解除婚姻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意愿时,其配偶可以选择接受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以尝试挽回感情;或者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离婚诉讼。针对夫妻之间感情已然破裂且经过法院调解无法恢复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离婚。
然而,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确切事实的前提下,法院可能会难以裁决离婚事宜。若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离婚的决定后,夫妻双方又继续维持一年以上的分居状态,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再次发起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批准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