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若员工月薪为6500元,则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分别占总薪酬的10%。以此为前提进行缜密计算,我们得到以下结果:
首先,扣除五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实际到手工资为:6500元-(6500元*21%)=5135元(此金额仍为税前收入);
其次,根据现行税费制度,个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月普通职工所得工资的3500元。因此,个税的计税基础为:5135元-3500元=1635元(相应税率为10%至105%);
最后,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可以得出,该名员工应缴纳的个税额为:1635元*10%-105元=58.5元。据此,该名员工的实得工资将为:5135元-58.5元=5076.5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