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的再婚阶段,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首要步骤便是确立房产的归属权。在此过程中,必须明确指出一点,即任何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都应当被认定为该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为了取得这部分财产,除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之外,夫妻双方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达成婚前或者婚后财产的约定。这种协议约定可以将某些特定的财物归一方所有,而这些财产,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获得的,都可以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则上来说,这些财产并不需要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