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工伤所涉及的相关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而必须由专门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请注意,社会保险制度中所包含的各个基金种类都需要分别专用,不得相互混用。若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身体上受到了伤害并因此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则这笔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首先被认定为工伤,然后再向负责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以获得工伤报销。因此,医疗费用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而非医疗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