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禁之后,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通常需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的决定。具体来讲,如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在进行深入调查后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具有进行取保候审之资格,他们有权自主裁决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以供其进行审查和批准;而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直接判断,若认定其满足相关要求,则可直接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样地,在案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亦有权对被告人是否适合进行取保候审进行评估,若判定其符合相关标准,同样可以自主决定给予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