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保险公司不愿受理理赔事务时,被保险人可依法选择寻求专业的仲裁途径以妥善处理争议。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相应条款,被保险人可行使权利,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交严格按照法定格式书写的索赔申请书。倘若保险公司仍坚持拒绝支付赔偿金或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被保险人便有资格向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保险监管部门或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均享有充分的举证权及辩护机会,仲裁机构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及时作出核定并支付赔偿金。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核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保险监管机构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逾此期限,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针对“交通保险被拒赔后,如何申请仲裁?”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