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路与辅助道路发生碰撞时,责任划分将根据特定状况进行裁决:一般而言,辅路应让位于主路通行,若主路与辅路出现常规碰撞事件,则往往由辅路负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假如辅路依规正常行驶,而主路车辆强入并进而引发事故,这种情形一般由主路车辆承担主要责任。关于当事人责任的判定主要遵循如下原则:
1.如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该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2.若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共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需依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其过失的严重性,来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
3.若各方当事人均未对道路交通事故产生任何过失,且此事故被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那么各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