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管辖的诸多限制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协议管辖仅仅针对初级或初级以上级别的民事案件进行使用;
其次,协议管辖应严格限制在非专属管辖权范围内,同时不得违背上下级法院管辖权原则的规定;
再者,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合同这一正式方式进行明确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该约定视为无效;
此外,协议管辖仅限定于以一般的合同争议或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作为诉讼起点;
最后,被选为依据的约定法院应当是特定的、唯一的以及具体化的。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