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来说,获取合理、合法利益本身并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乃由国家公职人员鉴于自身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以此为条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所构成。其核心要素在于“非法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等价交换关系。若在合法的商业活动过程中,即便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但未曾有过任何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则无法被判定为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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