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持续期间,对于婚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产生的负债,都应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判断与妥善的处理。例如,若妻子并未在相关的借款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且此项借款也并未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方面,那么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这样的债务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换句话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妻子是无需承担相应的连带偿还责任的。
然而,如果这笔借款确实被用于了家庭消费领域,比如购置房产、汽车或者是购买奢侈品等,那么这样的债务便会被视为合法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