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当企业要求员工进行职位调换而遭到后者拒绝时,这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
然而,如果员工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任务,那么雇主有权为了员工的利益考虑对其工作岗位作出适当的调整。反之,若是员工并未出现任何无法胜任原工作的迹象,雇主擅自决定将其岗位进行改变则构成了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变动,这便需要经过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充分协商和达成共识之后才能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未经雇员同意就擅自做出岗位调动的决定,雇员有权对此表示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