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列入刑事通缉名单的涉案者具备特定的条件时,依据法律规范,他们将具有理论上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取保候审乃是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执行手段,主要应用于罪行较轻且对社会危害程度有限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同时也包括那些可能面临较轻刑罚或存在特殊状况而不适宜拘禁的人。
然而,由于被通缉者可能牵扯到尚未查证清楚的犯罪行为,或者其社会危害性较大等原因,司法机构可能会对其是否适用取保候审保持审慎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