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涉案者实施拘捕之后的翌日便被视为拘留期限的第一天,然后以此为起点,在接下来的30日内完成审查和处理;而当检察机关收到由公安部门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翌日起算作为批捕流程的开始之日,随后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的决定。具体而言,法律的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在确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之后,必须在3个自然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逮捕,而检察机关则应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整个过程总共需要10个自然日;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4个自然日,这样就使得总的审批时间达到了7个自然日,再加上检察机关需要在7个自然日内做出决定,那么整个流程的总时长将达到14个自然日;
3.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个自然日,再加上检察机关需要在7个自然日内做出决定,那么整个流程的总时长将达到37个自然日。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