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具体时限,并未强制性地硬性规定需在特定时间段内实现,但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若在前一次诉讼之后,并无新的缘由或者情节出现,那么要求双方间必须相隔至少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够提出下一次的诉讼请求。在此期间,原告方应当积极搜集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以便为接下来的诉讼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然而,如果在这一期间内,有任何新的证据或理由被发现,那么他们完全有权立即启动下一轮的诉讼程序,不受此前规划的六个月时限的约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