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倘若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借助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依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空间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抑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和支付结算业务等便利条件,那么只要情节严重者,便构成了这一罪名。
然而,当行为人对相关情况毫不知情或者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时,可能获得无罪定论。而法院往往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况、行为本身性质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继而作出裁决。假如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确实对此事一无所知并且也未曾有过失,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