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主要适用于在特定情境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若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只要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即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