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刑事案件期间,被拘禁的嫌疑人并不一定需要等待案件的最终判决才能获得自由。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应在拘留期限之内展开深入的调查与侦讯工作。总体而言,一般性的拘留期限设定为三个自然日,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以延长到七个自然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的拘留期限则可以达到三十个自然日。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拘留者并无必要继续被羁押,或者其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就应该立即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