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个自然日之内,若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则婚姻登记机构将按照相关法规,对上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证件以及证明文件、经妥为协商拟定的离婚协议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对于满足离婚条件的申报者,婚姻登记机构将会郑重地予以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向其颁发离婚证书。
然而请各位务必留意,若在上述提到的期限内,双方均未能履行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书的义务,那么这将被视作自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