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的频次上,主要由案件性质、诉讼阶段以及现实需求等多重因素共同决定。通常情况下,若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那么律师就有可能需要频繁地与当事人接触,以便深入了解案情;
然而在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由于需要进行辩护准备工作,因此律师便会根据辩护的进展状况进行适当的会面安排。具体而言,会面的时间间隔并无严格的规制,但律师必须保证自身对案子有足够的了解深度,同时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且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