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中某一方据个人行为而在外负债,那么该负债是否应由另一方负担则需依据债务的详细状况进行判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其单独名义承担的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皆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对于此债务的共同责任与义务,因此另一方必须合作承担。
然而,如若此类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便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另一方亦无需对此类债务负责进行共同承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