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将您的起诉状递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进行审查;其次,在经过认真审理和审查后,若符合立案的相关要求,我们将会向您通知,并要求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缴交诉讼费用。完成缴费手续后,我们将正式为您办理立案手续;若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立案的条件,我们会作出裁决,决定不予受理,或是裁定驳回您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如果您对裁定结果表示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再次,在立案程序完成之后,我们将开始进行正式的开庭审理工作;另外,我们还可能会考虑通过庭外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