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侦查机构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认定其有必要被逮捕以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审理,则应在拘留期限内(一般为三天)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及审批。
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广泛或者累犯等案件复杂情况,警方提出审查及审批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警方提出审查及审批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因此,对于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或者涉及到重大嫌疑分子时,拘留期限可能会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