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陆地区,在通常情况下,若军人不幸离世后,其遗孀有权享有继续居住于军产房中的权利。
然而,这一权益的实现程度可能因地域差异而有所不同,同时也会受到地方政策及法规的制约,并需综合考虑遗孀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是否育有子女等多方面因素。一般而言,若军人逝世前所遗留的军产房为家庭共同所有,且遗孀未再婚,则她可能有权继续居住在此处。但是,若该军产房系租赁性质,则可能受租赁合同条款的限制。
另外,我们还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军人家属的保护措施,以及遗孀依法享有的继承权等问题。因此,针对此类特殊情况,建议您向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便获得更为详尽的法律意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