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须立即依法将其传送至当地看守所予以关押,而关押期限最晚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当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满三十日而决定予以释放时,相关部门应对其实施在看守所内的释放程序。在此过程中,家属可前往看守所迎接亲人回家,但具体的接人流程及时间需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若家属对此存在疑虑,可向公安机关或看守所咨询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